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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姓老婦人從住處大樓頂樓跳樓尋短,墜落樓下露台不幸死亡,劉姓屋主以房子變成凶宅為由,提告要求死者的繼承人賠償173萬多元,對方拒絕賠償,法官認為依我國民情,這類房屋已被視為凶宅,張婦的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劉173萬多元,可上訴。判決表示,72歲張姓老婦人去年2月下旬上午,從前金區住處大樓24樓頂樓跳樓自殺,不幸墜落在樓下露台上死亡,劉姓屋主認為,張婦墜落在房屋所屬的露台死亡,房子因此變成凶宅,經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出面協商未果,因此提告要求對方賠償。張婦的繼承人辯稱,死者從頂樓跳樓自殺,無從知悉或預見會掉落在劉住處的露台上,沒有故意或過失可言,且掉落露台,並未減損房屋的使用功能或本體,且劉尚未出售房子,應沒有損失。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,依房屋市場交易觀念,凶宅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,跳樓掉落露台死亡,雖未減損房屋的物理性或通常效用,但依我國民情,對這類房屋有嫌惡畏懼心理,依房地產交易實務經驗,會嚴重影響價格及購買意願,劉的主張有理。法官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聯合會鑑定,劉的房價因此減少173萬多元,因此判決張婦的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劉173萬多元。 聯合報提醒您珍惜生命 自殺防治專線0800788995 自殺,不能解決難題;求助,才是最好的路。求救請打1995 ( 要救救我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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